医疗纠纷案例回顾胃脘痛行电针治疗致患者心
2025/5/16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次年1月24日,原告牛某兰因上腹腹痛到被告x区医院治疗,初步诊断:胃脘痛病(湿热中阻),处理:普通电针治疗30二个穴位、电脑中频电治疗10每部位。年1月28日电针治疗过程中,原告牛某兰突发意识障碍,随后,被告x区医院进行了抢救治疗。
原告牛某兰在年1月28日至年2月10日期间在被告x区医院住院治疗13天,出院诊断:急性心包填塞、梗阻性休克、前下纵隔血肿、左侧血胸、电解质紊乱、肝功能异常、胆囊息肉、低蛋白血症、中度贫血、右上肺结节:淋巴结?肿瘤?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等。
年1月24日,原告牛某兰因胃不舒服到被告x区医院治疗,治疗过程中,被告x区医院治疗不当,致使原告牛某兰突发急性心包填塞,对原告牛某兰造成严重损害。
原告牛某兰因自身原因引发病情变化,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原告牛某兰,女,42周岁。x区医院在对牛某兰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牛某兰急性心包填塞的主要原因。
1、医疗费,合计.79元,均系与本案医疗事故有关的直接治疗费用或门诊复查费用,均属于本案医疗费损失;超出部分的医疗费.51元(不含医保等支付),均为消化内科门诊、皮肤科门诊、胸外科门诊治疗费用,缺少证据佐证与本案医疗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均不属于本案损失。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牛某兰主张元,根据病案等证据,本院认定元(13天×60元/天)。
3、营养费,原告牛某兰主张元,根据病案等证据,基于加强营养的医嘱,本院酌情认定元。
4、护理费,原告牛某兰主张元,根据病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本院认定元(13天×元/天+90天×60元/天)。
5、误工费,原告牛某兰主张元,根据病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原告牛某兰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的固定收入,结合当事人陈述意见,本院认定元(13天×元/天+天×元/天)。
6、交通费,原告牛某兰主张0元,根据病案、医疗费票据等证据,本院酌情认定元。
7、鉴定费,原告牛某兰主张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等证据,本院认定一次鉴定的鉴定费元,二次鉴定的伤残鉴定费元,合计元,属于本案损失。
本案中,被告x区医院在诊断过程致使原告牛某兰受到伤害,鉴定机构分析认为,x区医院针灸治疗前评估及告知欠充分,操作欠规范致医源性损失,病历书写欠完善,加之牛某兰体型偏瘦,本案医疗事故为牛某兰自身体型偏瘦的基础上医源性损害导致急性心包填塞。
个人体质原因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如被告x区医院在诊断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而是做了充分治疗前评估,并对患者进行了告知和沟通等,应该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或由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决定是否负担该风险。
故,被告x区医院对本案事故负有全部过错,应当对原告牛某兰的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损失合计.79元,由被告x区医院赔偿,鉴于,其已经垫付了鉴定费元,还应当赔偿.79元。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赔偿.79元。